我国宪法上的平等具有双重意涵,既包括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包括国家制度制定和运行上的平等原则。
邓小平强调: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在充分肯定这些举措的同时也要关注另一个问题,即过于部门化的政策表达,有时也导致民营经济保护机制上的各自为政,有些政策缺乏协调性和持续性。

1999年修宪以后,《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的同时,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2]但党的八大确定的正确路线并未得到坚持,一九五七年后,‘左'的思想开始抬头,逐渐占了上风[13]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1993年修宪第一次在序言中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前所未有。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内涵也需要不断拓展。它意味着在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发展社会生产力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功能没有姓资姓社性质的区分,只有主体和补充功能地位的不同。
同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1988年和1993年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并使之成为宪法规范。[43]韩大元、姜秉曦:《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建构》,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4期,第883页。[57]参见《中央关于民营民办民间等字样的指示》,载《建设周刊》1949年第19期,第2页。[4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得到确认的重要转折点,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基础。因此,从所有制结构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290页。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20])邓小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42]这些政策表明,党和国家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44]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产生新的变化的前提下产生的,客观定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形成理性合理的关系结构。如前所述,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1999 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规范概念加以确认,并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中扩大了使用范围,使非公有制经济得以宪法化。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享有经营自由权要求国家履行不予限制和侵害的义务。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第28条)。1998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珠海召开的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上,以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等三点理由,要求停止使用民营企业等概念表述,[58]这曾引发了广泛争论。[53]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民营经济作为学术概念与政治概念,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3]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一九四九)》(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9]周恩来:《当前财经形势和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一一九六五)》(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9-70页。1993年修宪第一次在序言中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共同点主要有二。1999年修宪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正文第6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31]另一方面,体现了宪法对经济生活更加开放的态度。宪法文本上的等字表明了对现阶段典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尊重和确认,同时也给未来发展留出必要空间和余地,暗含着允许并继续鼓励更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出现与良性竞争意涵。
在阐述企业发展以及经济形式时,通常采用民营经济等表述。从规范变迁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上的确认和发展,与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整体趋势密切关联,建立在正确认识了社会主义本质、我国所处社会阶段及其根本任务的基础上。这种国家保障义务的核心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使之具有国家发展目标内涵。这些变化意味着国家逐渐弱化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而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5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17日,第1版。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特征即在经济成分上,允许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存在。
[34]张军:《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启示》,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166页。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已由1952年的21.3%上升为92.9%。
从宪法规范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虽然性质不同,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平等保护。总体上,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离宪法规定、原则与精神要求仍有距离,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完全解决。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挥自身优势,与公有制经济和谐共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当时社会的普遍共识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25]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页。
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页。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来看,在未来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应更多采用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适时明确等的范围。
(二)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变迁从新中国宪法史来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50]二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意涵包含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市场地位平等、共同发展,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当然享有基于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自主权而获得经营自由的规范基础。